分析棕地含义应该了解哪些?
绿地被称为“城市之肺”。越来越多的都市人喜欢在紧张忙碌的工作之余,到绿地去亲近自然,放松身心。很多人或许不知道,城市中除了“绿地”,还有“棕地”。
棕地又称棕色地块,通常指工矿企业或市政设施关闭搬迁后遗留下来的场地。这类土地存在潜在的或明确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常常被闲置或不再利用。实际上,它们有巨大的开发价值,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大幅增加,对工业场地和市政用地进行再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工业化时期,由于工业区紧邻着市中心发展而造就了许多工业城市。随着经济发展,城市产业结构逐步由工业向服务业转变,工业区也从城市中心向外迁徙,早期的城市工业区开始衰退并失去利用价值,逐渐成为被废弃、闲置或利用率很低的用地。
如在20世纪早期,美国出现了许多生铁地带(America's rust belt)——奥克兰、洛杉矶等重工业城市地带,由于产业转型而使得城市里的一些大型钢铁工厂倒闭、荒废和闲置。在英国与其他欧洲国家城市中心的那些开发较早的区域,现也已逐步颓废,这些区域在英国被称为“过去已开发的土地”。
“棕地”( brownfield)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英国,是相对于“绿地”( greenfield)的一种城市规划用语,普遍被认为绿地规划是用在从来没有发展的土地上,而棕地规划是利用在曾经发展过的土地上。简而言之, 绿地是指过去未开发的土地;棕地则是过去因特定目的而已开发的土地。
后来英国环境局的文件中提出,棕地是“被以前工艺陈旧的工业生产所污染,可能会对一般环境造成危害,但有日益增强的清理与再开发要求”的用地。英国的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National Land Use Database,NLUD)把具有以下性质的土地规定为棕地:
①过去已开发且目前为闲置的土地;
②闲置建筑物;
③被遗弃的用地与建筑;
④其他当前仍在使用的土地,在适当规划及建筑许可下进行开发;
⑤其他当前仍在使用但还有再开发潜能的土地。
美国对“棕地”最早正式表述出现在1992年修改的《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综合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Ac‘,CERCLA,也称超级基金法,Superfund Act)中。该法案将棕地定义为“废弃及未充分利用的工业用地,或是已知或疑为受到污染的用地”;后于1996年又修改为“因实际的或察觉环境污染之复杂的扩张或再开发,而形成被遗弃的、闲置的,或未充分利用的工业及商业设施”(US EPA,1996)。2002 年1月11日颁布的《小企业责任减免及棕地再生法》(第107 -118号公共法)中,规定棕地为一种“不动产,其扩张、再开发或再利用可能因现存或潜在的危险物质和污染物质而变得复杂”( Vanheusden,2003)。
综合起来,棕地具有如下特征:
①棕地是曾经发展过的工(产)业地区;
②现在没有使用但实际受到工业污染或是疑似受到污染的土地也可以称为棕地;
③受到工业污染但是目前仍在发展使用的土地,则不属于棕地的土地;
④棕地的区位是位于郊区或是城市中;
⑤棕地里有部分或全部的区域是可能受到污染的地区;
⑥棕地里有部分或全部的区域是被抛弃而荒废的地区;
⑦棕地里有部分或全部的区域是完全没有人居住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