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平政院,名词解释定义是?
平政院是中华民国时期设置的行政诉讼机关 ,主要承担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等职责。
以下为详细介绍: 设立依据与时间:依据1914年3月3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设立,于同年6月2日正式成立。
职权范围:平政院主要审理行政官吏违法不正当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有权对中央或地方最高级行政官署的行政处分进行审查,受理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的违法处分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此外,它还可以对纠弹事件进行审理。
机构设置:平政院设院长一人,由大总统任命,负责全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评事十五人,从具备特定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任用,负责审理案件。
院内分设三个庭,每庭设庭长一人,由评事兼任,负责主持庭审事务。
另外还设有书记处,负责文牍、会计、庶务等各项事务,书记官若干人协助工作。
历史意义:平政院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行政诉讼制度,是中国近代行政法制建设的尝试,对于监督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不过,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其实际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限制 。
1928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平政院被撤销,相关职能由新设立的行政法院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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