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料审查细则
调味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一种或多种天然香料、香辛料及其他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用于改善食品风味的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等类别。
二、生产场所要求
厂区环境:厂区应远离污染源,地势干燥,交通便利且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车间布局:
应设有原料预处理车间、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等。各车间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避免交叉污染。
原料预处理车间应具备相应的清洗、筛选、粉碎等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和排水条件。
生产加工车间应配备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加工设备,如混合机、熬煮锅、杀菌设备等,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
包装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空气净化设施,防止外界污染物进入。
三、生产设备要求
通用设备:应具备原料处理设备(如筛选机、破碎机等)、计量设备(如电子秤、流量计等)、搅拌混合设备(如搅拌机、均质机等)、包装设备(如灌装机、封口机等)。
不同类型调味料特定设备:
固态调味料:需有干燥设备(如烘箱、流化床干燥器等)、造粒设备(如果需要造粒工艺)。
半固态(酱)调味料:要有熬制设备(如夹层锅)、研磨设备(如胶体磨)。
液体调味料:需配备过滤设备(如板框压滤机、精密过滤器等)、杀菌设备(如高温瞬时杀菌机)。
食用调味油:要有精炼设备(如脱酸、脱色、脱臭设备)、调配设备。
四、人员要求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调味料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
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够制定生产工艺和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生产操作人员:经过培训,熟悉生产操作规程,掌握卫生要求,能够正确操作生产设备。
检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熟悉检验方法和标准,能够独立完成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工作。
五、管理制度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原材料采购制度:建立严格的原材料供应商评估和选择制度,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索取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等。
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生产操作规程,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和记录。严格控制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产品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能够准确记录产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流向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
六、产品标准要求
企业生产的调味料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GB/T 20903《调味品分类》、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七、包装、标识要求
包装材料: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如塑料薄膜、玻璃瓶、金属罐等。包装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防潮性和遮光性。
标识内容:产品标识应清晰、准确、完整,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八、审查方法和程序
申请受理:企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现场审查:受理申请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评估,填写审查记录。
产品检验:企业在现场审查合格后,按照规定抽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审核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现场审查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重新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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