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
唐律“一准乎礼”是指唐朝的法律全面以儒家礼教为准则,这一特点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立法思想体现礼教原则 唐朝统治者深受儒家思想熏陶,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初统治者总结历史经验,认为严刑峻法并非长治久安之策,而应将道德教化与法律制裁相结合,以礼为核心,发挥礼的主导作用,同时以法律作为保障,使二者相辅相成。
《唐律疏议》开篇便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清晰地表明了法律与礼教的关系,将礼教置于治国理政的根本地位,法律只是实现礼教目标的手段,这种立法思想贯穿唐律始终。
法律条文融入礼教规范 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儒家礼教强调贵贱、尊卑、长幼有序。
唐律通过一系列条文严格维护这种等级秩序。
例如在“八议”制度中,规定了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需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减免刑罚的优待。
这体现了礼教中对贵族官僚特权地位的维护。
又如“十恶”重罪中,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危害封建政权和皇室尊严的行为列为最严重的罪行,予以严惩,这是礼教中“忠君”思想的法律化。
注重家族伦理秩序:唐律依据儒家的家庭伦理观念,对亲属关系进行了细致规范。
在家庭中,尊长拥有绝对权威,子孙对尊长有赡养、服从的义务。
如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等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在财产继承方面,遵循嫡长子继承制,以维护家族的宗法秩序。
在婚姻制度上,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夫权得到法律保护,这些规定都是儒家“孝悌”“亲亲”等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司法实践贯彻礼教精神 引经决狱: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唐朝法官常常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判案的依据。
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够详尽时,法官会依据儒家经义来解释法律、裁判案件,使司法判决符合礼教要求。
许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考虑法律条文,更注重是否符合道德伦理标准,以达到情、理、法的统一。
原心定罪:司法实践中注重考察犯罪者的动机和主观意图,若犯罪者的行为虽触犯法律条文,但动机符合礼教精神,可能会从轻处罚;反之,若动机违背礼教,则会加重处罚。
例如对于为了维护家族名誉而杀人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因犯罪者“情有可原”的动机而酌情减轻刑罚,这充分体现了礼教精神对司法实践的深刻影响。
- 上一篇:中央旁小叶
- 下一篇:一干二净什么意思?一干二净怎么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