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华盛顿公约》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ICSID 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英文简称,是依据《华盛顿公约 》设立的全球性国际仲裁机构。
二者紧密相连,旨在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便利和有效的途径。
下面分别进行简述: 《华盛顿公约》 产生背景:二战后,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日益增多。
原有的争端解决方式,如通过外交途径或国内法院解决,存在诸多局限性。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国际资本的流动,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华盛顿公约》应运而生。
主要内容 宗旨: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尽量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避免投资争端政治化,从而促进国际私人资本的流动。
适用范围: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
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缔约国义务:各缔约国要承认依照该公约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就像该裁决是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
ICSID体制 机构设置:中心设有行政理事会和秘书处,还设有一个调解员小组和一个仲裁员小组。
行政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世界银行行长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秘书处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调解员小组和仲裁员小组的成员由缔约国提名并由行政理事会主席任命,成员应具有不同的国籍。
管辖权 主体要件:争端当事人一方须是缔约国国家,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法人需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以及请求予以登记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
但如果该法人同时具有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约定,也可视作另一缔约国国民。
争端性质要件:争端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直接因投资而产生”表明争端与投资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实质性的联系;“法律争端”则意味着争端涉及到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或者是关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双方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
这种书面同意是中心取得管辖权的基石,且一经作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同意。
调解与仲裁程序 调解程序:当事人向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后,中心秘书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然后由双方当事人从调解员小组中共同选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程序:仲裁申请同样需经秘书长审查登记。
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小组中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对争端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仲裁庭应适用争端一方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ICSID体制凭借《华盛顿公约》构建起一套独特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投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国际投资活动提供了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争端解决平台。
- 上一篇:一叫千门万户开(成语一)
- 下一篇:“紫色”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英文表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