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本条及疏议说明对加役流加、减一等的处刑。
加役流是唐朝创设的一种介于流刑与死刑之间的刑罚 ,作为对某些较为严重犯罪的宽宥处理方式。
唐律规定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服役期均为一年;而加役流则是流三千里并居作三年,较一般流刑更为严厉。
关于加役流加、减一等的处刑情况如下: 加役流加一等 唐律中的刑罚体系遵循一定的等级递加规则。
加役流本身已是流刑中最重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其基础上加一等,按照唐律刑罚等级递进逻辑,就进入到死刑范畴。
唐律中的死刑分为绞、斩两等,加役流加一等通常就是“绞刑”。
这是因为在整个刑罚体系的层级上,加役流之上紧接着就是死刑的较轻等级——绞刑。
加役流减一等 加役流减一等,按照唐律刑罚递减规则,应减至普通流刑的最高等级,也就是流三千里(居作一年 )。
这是因为加役流本质上是流刑的加重形态,在减轻处罚时,自然回归到普通流刑序列,且由于其原本高于普通流刑,所以减一等就落到普通流刑的最高一档。
唐律疏议对各种刑罚的加减有着严格细致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体现当时立法者对于不同犯罪情节和罪责程度的精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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