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与政协的区别
人大(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性质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其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并非国家机构,主要通过协商、建议等方式发挥作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其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产生方式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县及县以下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们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名单,经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通过后成为政协委员。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职能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决定权:讨论、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报告等。
任免权: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包括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 )的工作。
人民政协:
政治协商: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民主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
会议会期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政协:全国政协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